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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相關問題---離職

我是補習班的員工已經在五月中說要離職

說會幫忙到八月底但因為應徵的工作希望我在七月報到所以今天去跟老闆說是否可以到六月底!

但老闆說因為還找不到人所以無法(這我可以體諒)但他是否跟勞基法走呢?因為第一年我有簽約

其實簽什麼都忘了!

只記得是一年的合約但第二年我並沒有簽我是今年七月底到兩年老闆說不管勞基法怎麼走因為他又合約

所以要一個月前說但勞基法是規定滿一年未滿三年試20天以前所以他這樣說我就拿他沒轍試吧?!

而且我們的特休還只有五天==也是獨特的規定....除了職業道德之外

我就只能默默認栽嗎?
1.勞動契約並非要式行為

所以不一定要簽立書面契約

而且第一年有簽約

第二年沒有簽約

這已經變成不定期契約了

除非是離職再到職才需要簽約

否則是不需要再簽約的。

2.勞基法是勞動法規的根本大法

所有勞動契約都不能抵觸勞基法

所以只要勞動契約內容抵觸勞基法是無效的

要求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天數出離職

當然是違法。

3.大大己經做滿一年

依法應該享有七天的特休假

公司只給五天也是違法的

當然可以要求公司依法補足七天特休。

4.至於離職

因為大大一開始是說到八月底

按理大大是應該到八月底才能離職

不過大大後來又向公司表示要到六月底

只要大大有向公司明確表示做到六月底

基於後面的意思表示會取代前面意思示的效果

所以大大六月底就可以離職了

公司不能因為沒有找到人而不讓大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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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6150831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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