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與合約
今年0611在某牙醫診所報到報到當天簽了一份合約約期一年內容為工作規範及工作內容直到0625公司才幫我加入勞健保試問1。
有保勞保是否就適用勞基法一切規定2。
合約載明工作內容為櫃檯行政事務
但實際工作內容為內診助理
是否有違約嫌疑3。
合約載明如要離職需提前3個月提出
是否與勞基法規定相抵觸4。
診所擅自於我簽名後更改約期
我沒有重新簽名
可否主張整份合約因遭竄改失效5。
勞保0625才加入
是否可提出請資方追溯及資方是否有違法以上麻煩有法律資識的大大詳細解答
小琪 版大你好依序回答你的問題...........一.有保勞保是否就適用勞基法一切規定..答案是否定的....勞保法與勞基法是屬於二種法制
故需按個案判論
以你為例~~牙醫診所除醫生不適用勞基法以外
其於所屬員工均適用勞基法.二.合約載明工作內容為櫃檯行政事務
但實際工作內容為內診助理
是否有違約嫌疑..確實如此
但是事業單位有調動勞工職務之權力
你若認為有違約
可終止勞動契約(離職)三.合約載明如要離職需提前3個月提出
是否與勞基法規定相抵觸..有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
該部份約定無效
無效部份
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四.診所擅自於我簽名後更改約期
我沒有重新簽名
可否主張整份合約因遭竄改失效可以
勞資雙方所簽訂之任何契約
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五.勞保0625才加入
是否可提出請資方追溯及資方是否有違法有違法
勞保應自勞工到職日起為其加保
然而投保單位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經本局(勞保局)查明屬實
將依規定核處罰鍰
而且員工的保險效力必須從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
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
違法確定
但無法追溯加保.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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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300217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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