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2012勞基法
請問18800 是底薪還是全部福利?如果是全部福利 那日新或時薪 只有10 塊 全勤1萬9 這樣算犯規嗎?我目前的薪水是1萬6 全勤 3千 剛好符合勞基法最低薪水多兩百塊 ..請問 這樣怎麼算??題目重點說了 也多說一些自己經驗或其他勞基法要注重的地方!! 感恩!
空虛〃小強 版大你好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自101/01/01起~時薪103元
月薪18780元自102/01/01起~時薪109元
月薪18780元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雇主應負擔之勞退金提撥及勞健保費
不屬於工資之一部分.....問題:我目前的薪水是1萬6 全勤 3千 剛好符合勞基法最低薪水多兩百塊 ..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範圍.....其答案是肯定的~~符合勞基法規定之18780元
但是勞工因遲到早退
事病假或曠職而喪失全勤3000元
雇主僅給予勞工工資16000元
這就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18780元之規定...勞工請事病假或曠職
因未提供勞務
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
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
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根據上述勞委會解釋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
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故在此應將19000元/240小時(30天)=79.2元/平均時薪例如:1.勞工請事假或曠職一天
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9000-(79.2*8小時=633.6元)=18366.4元2.勞工請病假一天
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9000-(79.2*4小時=316.8元)=18683.2元備註:病假一年30天之內
雇主需給勞工半薪
故79.2*4小時=316.8元3.勞工因遲到早退
則當月合計時數*79.2元(計算至分鐘止)=應扣工資
再以19000-應扣工資=應領工資.結論:薪水16000 全勤3000元=19000元(多出基本工資220元)
此種薪資構造是屬於多餘...事業單位迭有將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
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全勤獎」等名義發放
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
故特於該法(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應屬工資
以資保護。
祝順心
問題:我目前的薪水是1萬6 全勤 3千 剛好符合勞基法最低薪水多兩百塊 ..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範圍.....其答案是肯定的~~符合勞基法規定之18780元
但是勞工因遲到早退
事病假或曠職而喪失全勤3000元
雇主僅給予勞工工資16000元
這就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18780元之規定網友妳說錯了!
薪水 全勤=19000元
那如果是因勞工個人因素而使全勤獎金因素喪失而領16000元失的話
公司是「完全合法」的阿
因為這是你個人的問題阿。
(法律不會鳥你)薪水 全勤=19000元-勞工個人勞、健保自付額=18780元以下的話
公司也是完全合法的阿!
基本薪資=應領薪資(薪水 各種名目的津貼總額)!
應領薪資-個人自付額=實領薪資!
實領薪資低於18780元
係屬「完全合法」的阿!
補充區已無法再補充~~超過字屬限制
故在此做最後補充...故目前工時變更為07:00~~17:00
前述時間合計為十小時
假設你在前述十小時內
其休息時間(含午餐)未達二小時
則表示你的工時已超過八小時
而超過之工時則需依照上述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例如:07:00~~17:00之間你僅休息一小時
那麼工時就是九小時
而超過八小時部分則需加發加班費(請按實際休息時間計算).計算:19000元/240小時(30天)=79.2元/平均時薪1.79.2元/平均時薪*八小時=634元~~此為當日工資2.79.2元*1.33倍*1小時=105元~~此為加班一小時之工資634元 105元=739元~~此為當日及加班一小時之應領工資
又假設17:00之後仍需加班
就將其加班時數 上述時數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式計算...故薪資當然會較多.....
小長長 你好...個人敢如此回答就絕對有根有據
建議你向勞委會確認後
再來對說我之解釋是錯誤的......勞委會的電話應該不用我告訴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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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2280018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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