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特休問題

最近因為搬家而連續請了2天假

隔天到公司老闆就找我約談

在談話中老闆否認我的工作能力

於是心中有點不爽就跟會計說我不做了

我的問題就是我是95年3月2日到職-96年3月28日離職

請問我的特休要如何計算

可以跟公司要錢嗎

公司特休是以年度來計算的

請幫我解答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8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

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

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離職如果沒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期間(10天)提前預告雇主

勞基法中並未有處罰規定

公司如果因你無故曠職而造成損失

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你求償

但公司必須舉證因你無故曠職而造成何種損失

通常是很難舉證

你不必太擔心。

你說是95年3月2日到職

96年3月28日離職

你在96年3月2日滿1年時即有7天特休假

雖然你在96年3月28日離職

但仍然不影響你的7天特休假

你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特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你如果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特休假未休天數雇主要給工資。

如果雇主不給你特休假未休天數工資

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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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090134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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