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基本薪資??
我想請問勞基法基本薪資到底是怎麼算???全勤獎金交通津貼等ㄉ是額外福利還是是加進勞基本薪資內ㄉ???拿我來說~公司發ㄉ薪資條上是寫:底薪15000全勤3000交通津貼3000扣除勞健保499實領20501我同事更是少(職位不同)~底薪12000全勤3000交通津貼3000扣除勞健保499實領17501一天工作時數8小時15分鐘這樣合理嗎???為什麼是8小時15分鐘?!因為上班前15分鐘準備ㄉ時間~要是遲到也是一樣薪水照扣!!!
您好: 1.調整薪資結構或變更勞動條件須經透過勞資雙方合意
不得由資方片面變更。
您有權不同意
並要求進行勞資協商。
2.基本薪資依行政院勞委會於民國96年6月8日發布
同年7月1日起實施
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
280元
每小時95元。
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輪班津貼則是公司規定而定。
3.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想請問(1)勞工基本薪資是17280
是否可以包含全勤
伙食津貼
及一般性津貼(2)以一個以月計薪
底薪14000 全勤津貼1500 伙食津貼1500 交通津貼1000=18000是否違反勞基法的最低薪資(3)加班費應該是用底薪14000/30/8=58.33計算加班費還是以18000/30/8=75計算加班費(4)如果向勞檢所檢舉
是否一定要具名
如果公司知道是否可以將你辭職(5)公司要求加班
但因家庭及個人因素偶爾無法加班
公司是否可以強制加班
或者予以約談(不加班者辭職)(6)勞基法是否有規定加班時數不可超過幾小時
或者夜間加班不可超過幾小時
男女是否有分別您好: 1、勞基法所定之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月薪制(與時薪制不同之處在於休假日不上班亦有薪水)
每月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依勞委會函釋
全勤獎金及伙食費皆屬工資範圍。
故您公司並未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該計算基準應用18000/30/8=75。
3、若您不想直接與公司面對面
您可以選擇申訴
然後要求勞檢所發動勞動檢查時不要只針對您個人
是就全公司的員工做勞動檢查。
4、雇主無強迫員工加班之權利
若雇主單方面強制實施或言語威脅
勞工應予拒絕
並儘快向勞工處申請協調或提出申訴。
5、一天正常上班時數為8小時
加班要算加班費
依勞基法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http://www.lawki.org.tw/phpshop/book.php
其實很簡單你領多少[不包含被扣除]既是未被扣除是多少全勤獎金=交通津貼是在基本薪資你同事1200 3000 3000=18000這樣就比最低薪資17280高了一天工作時數8小時15分鐘這樣合理嗎?告訴你其實別這樣想因為公司如果上軌道你的工作相對穩定並且說不定年終也比較多也說不定好好為公司盡一份心力日後有機會當老闆員工才會盡心盡力不會為了幾分鐘斤斤計較願你將心比心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若為隔週休二日制...則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兩週為84小時...10個工作天X8 星期六上半天4H = 84H若貴公司實施週休二日制......則會將星期六的4H平均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所以才會有超過8小時的問題....因此除週休二日制外......超過8小時即屬違反勞基法規定......
南無阿彌陀佛南無觀世音菩薩南無地藏王菩薩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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