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的權益
勞基法不適用的產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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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你好 偶是violet來回答你的問答在勞工保險局中有二則相關新聞毋字數太多所以偶有部份會放在補充回答中你要一起看完就是偶給你的回答偶幫你查了勞基法不適用的行業有以下自87年12月31日起除下列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
其餘一切勞雇關係皆適用勞基法。
(前開公告以外之行業
如單位非屬下列不適用行業者
於是日起適用勞基法) 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藝文業、其他社會服務業、人民團體、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之前曾指定為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
自88年1月1日起不適用勞基法: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私立單位(下列行業基本上適用勞基法
除下列工作者不適用外
其餘適用)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
下列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研究發展服務業之研究人員、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私立之各級學校、職業學校、特殊教育事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幼稚園之教師、職員。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8日台(90)勞動1字第0022451號公告
下列工作者不因行業變更而適用勞基法:‧翻譯服務業之文學翻譯作者
不適用勞基法。
‧其他運動服務業之體育團體
不適用勞基法。
‧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中與藝文活動有關者
不適用勞基法。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
國際交流基金會及教育文化基金會適用勞基法
民意代表服務處、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
適用勞基法。
除上開情形外
其餘皆不適用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亦不適用。
公立單位 一般公立單位(如:公務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內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基法
其餘不適用。
‧技工、工友、駕駛: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
‧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
如: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隊員。
‧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國會助理。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以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備註: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之人員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僱用人員僱用管理辦法」所僱用之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4月13日台(88)勞動1字第012161號函】 公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制度仍應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
依據勞基法第84條規定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
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一般勞工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基法之適用行業
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
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依照公務員相關退休法令規定外
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提撥(繳)退休金。
資料來自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9998以上是violet所提供的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
violet加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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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110737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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