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離職被強迫扣薪問題
在一間傳統小吃店工作未滿1個月(20多天)遲到扣薪(一小時300).請假扣薪.曠職扣薪(曠1天扣3天)店內人手不足老闆當我是超(操)人內外場全跑全包從早上開店準備到晚上打烊清理做到最後受不了於預訂離職日前6日告知老闆講:早就聽到風聲我要走那麼不耐操是沒在外面工作過嗎?要提前半個月告知如果有找到人的話才放人意味若沒找到人就當我曠職論想請教這樣合理嗎?
曠1天扣3天是違法的曠職3天被扣薪9000~~你沒提供他的薪資明細(薪資結構)無從得知合不合理?反正曠職3日就是3天不計薪、若有全勤這個項目就是會被扣如果連3曠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直接解雇(開除)
不需支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年資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規定是不需提前10天告知離職的
更何況是半個月如果你覺得情勢不妙就是寄存證信函表示何時離職
避免後續又改變說詞遲到扣薪是有比例原則的
扣得離譜可以向勞工局反應勞基法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7條(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耐不耐操問題我就不回應了~沒看到
違反勞基法上告勞工局店家就會收斂不少了寄存證信函是證據一通電話給國稅局馬上就會有稽查人員上門查逃漏稅了會有遏阻作用的
小吃店工作內容,小吃店工作證明小吃店工作,離職,遲到扣薪,問題,非自願離職證明,人手不足,勞基法,預扣工資,存證信函,比例原則
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050113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