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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 薪資算法??

各位大大您好我想請問 我同事 2月份 實際出勤 103小時 上班很不穩定 遲到早退 3月份 22號至今27號 都沒來上班 也沒有口頭告知 3月份實上91.5小時(0301~0321) 請問 按勞基法 該員的新資該如何計算
那貴公司還留它幹嘛阿?貴公司是可以直接解雇()而不用付資遣費的耶!

貴公司是可以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來解雇該員工的阿!

而依據勞基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相關規定

貴公司ㄧ毛錢的資遣費都不用花的阿!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100年6月29日修正)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曠職累積六天

就得炒他魷魚啦居然事已歷經1~2個多月了

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乖乖隆地咚!

人資和他的直屬主管每天上班所為何事?你們公司居然容得下這種太平人資和主管喔?老闆不被他們搞倒也算真好運喔!

他不正常上班是你們公司人資與主管縱容的結果

當然要照勞資關係存續期間給付實際上班工作工資+假日工資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即日結清工資開除處理就對啦

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3270764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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