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資遣疑問
勞基法內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這條規定我還不是很清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的定義!!比方說我開車將公司該送的貨物送錯地方或者有經常性的不小心打翻弄壞了商品
這樣是否符合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如果公司以這樣理由提出要你走人
這樣對嗎?這樣還有資遣費與預告10天工資可拿嗎?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不具效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一字第0九一00六二二四三號令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
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
無效。
內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廿五日(75)台內勞字第四一五五七一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之訂立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並公開揭示。
如未符上開法定要件
自不發生工作規則效力。
第 71 條 (工作規則之效力)工作規則
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
無效。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告知版大
我有列出工作規則必須送主管機關核備
沒有送主管機關核備者是無效的
所以版大被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是為開除)所以沒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問題
正常來說資方應該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的不勝任來資遣
這樣才有資遣費及預告期
所以你被以第12條來開除必須在30天內快點向勞工處申訴
否則你會平白無故的損失你的權利.還有問題可以直接mail問我
用此條款式乎有些牽強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應該不會規定你不能送錯地方吧也沒有規定你不能經常打翻東西吧公司如果要資遣你應該是用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兩個條款的差異用第12條公司沒有預告天數的問題用第11條公司必須預告要你離職的日期或補足預告天數的薪資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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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4020309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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