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遣散費
小弟是停車場管理員 1.請問公司去年8月開幕~我九月份開始做~到今年3月底公司要把停車場轉包給其他廠商做~廠商有自己的人員~所以說就等於我被開除了...2.他到今天3月22日都還沒有公告命令說要遣退我~請問這可以要求資遣費嗎?而且公司到現在都還沒有滿一年~請問要如何計算起散費那些呢?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版大的情形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以依法版大可以要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預告期(雇主不給預告期
必須給付工資給勞方)
版大的預告期為10天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還有新舊制的問題
新制是2年年資為一個月遣散費
舊制為一年一個月遣散費
你可以向資方要求**遣散費
預告工資
未休完之特休假***而遣散費及預告工資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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