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勞保給付問題~20分
以下是我在知識看到的內容~團體保險之理賠金可否抵充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答案~1.請問公司工作規則是否有至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請問您是否有簽署契約表示同意抵充?否則團保僅視為公司之員工福利無法真正抵充公司之雇主責任在【裁判字號】最高法院裁判81年度台上字第192號之裁判文中明白的指 出:如僱主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
而欲以人壽保險之團體平安保險抵 充其責任
縱使保費是由僱主付費
其給付不可用於抵充僱主之補償及 賠償責任。
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之差異:實例: 劉 先生實領工資46
000元勞保月投資30
300元發生職災時雇主責任分析:※ 勞保依投保薪資給付
實際薪資超過投保薪資的部分皆由雇主負擔。
項目 勞基法 勞保給付 雇主承擔責任 1、死亡給付 (最高給付45個月) 4.6萬*45個月=207萬 3.03*45個月 207-136.35萬=70.65萬 2、殘廢給付 (1.5個月~60個月) 4.6萬*60個月=276萬 3.03萬*60個月=181.8萬 276萬-181.8萬=94.2萬 3、醫療費用 $100% 按勞保規定(第4天起) 勞保不給付金額(前3天) 4、傷病期間薪資 第一年4.6萬*12個月=25.45萬 第二年4.6萬*12個月=55.2萬 (補償實領工資) 第一年3.03萬*0.712個月=25.45萬 第二年3.03萬*0.512=18.18萬 55.2萬-25.4萬=29.75萬(第一年) 55.2萬-18.18萬=37.02萬 工資終結 (40個月) 184萬 無 184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是我的問題:1、答案中的工作規則是否有至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是指要到當地什麼機關核備什麼???2、答案中的是否有簽署契約表示同意抵充
是指跟誰簽署??如何簽署??3、上面的例子
實領工資46
000元
月投資30
300。
實領工資跟勞保投保金額(依級距找一個最近的)如果沒有差不多算是違法的嗎??所以勞基法金額
一般公司還是會以30
300元來算吧!
除非是受傷員工拿出證據提告
要以46
000來算
是這樣子的嗎??4、死亡給付最高給付45個月
那表示有些情況不是45個月
那是什麼情況呢???5、殘廢是分10級賠償1.5個月~60個月嗎??6、醫療費用勞基法100%
是指100%都是雇主要付的嗎??7、傷病期間薪資
是指不能工作嗎??勞保給付第一年0.712個月
第二年0.512
那如果是第3年或第4年第5年呢??8、工資終結是什麼意思??
1、答案中的工作規則是否有至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是指要到當地什麼機關核備什麼???法源依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勞動基準法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指的是公司所在地的各縣市政府勞工局2、答案中的是否有簽署契約表示同意抵充
是指跟誰簽署??如何簽署??第 71 條工作規則
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
無效。
工作規則與團體協約是勞雇雙方在勞基法與民法中相互約定一作業規範.如工作休息時間.下腳料出售的使用福利等.但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商業保險是否可抵充雇主責任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