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請問勞基法規定的特休休假方法
我95年2/16進公司的 目前考慮97年4月份離職在96/3~96/12公司給付5.5天特休97/1~97/12公司給付7天特休請問按照勞基法規定的休假條列我可以在今年4月離職前把7天特休休完嗎?還是7天的特休必須按比例分攤到今年度各個月所以如果四月離職特休只能休2天呢?我做滿2年勞基法規定離職是不是要前15天前出辭呈?
您好您自96年2月17日至97年2月16日享有特別休假7天您自97年2月17日至98年2月16日享有特別休假7天您的離職預告期為20天但是..特別休假公司有准假的權利如果不准假則公司應給予工資補償法源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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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可以在離職之前休完.我身邊有很多同事都是這樣
休完在走.第二十四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基法自請離職預告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參考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htm
據我了解勞基法的特休條例
並沒有強制規定如下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廿三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一六八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
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
而非用以換取工資
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
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
於法尚無不可。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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