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請熟勞動基準法的大大們解答

最近一直被主管約談

講明要我主動離職

不然就直接解僱

但是我上網找了相關的勞動基準法

和人資處的新版勞基法不一様

想請問各位大大新的勞基法

對於勞工資遺的定義和說明

以下幾個問題想請熟法律知識的大大們解惑

感激不盡!!!1.僱主要資遺勞工的預告期

是否用口頭告知即可

需要書面通知嗎?2.如果我工作滿一年的話

需多久以前通知?3.僱主如用不適任的理由資遺(很明顯的針對我個人

其他人的業績 都沒有達到業務要求

但主管看我不順眼

就要用這個理由拿我 開 刀)

有不服的地方要如何申訴?4.如果主管用勸退的方式

我要理會嗎?
1.僱主要資遺勞工的預告期

是否用口頭告知即可

需要書面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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