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按勞基法規定特休假如何計算呢

我是94年11月16日到職

那麼請問我到今年12月底是可以休幾天呢?是否從今年的11月16日當天就可以開始休了嗎?
依照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工作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有七天的特休

其中工作年資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

並自受雇之日起算. 所以你在今年的11月16日工作年資就滿一年

便可以取得七天特休假的權利.特休假的立法意旨是使勞工在工作一定時期後

能獲得休息及休閒活動之機會

以消除身心疲勞

進而提高生活品質。

所以你的特休假是因為你在公司工作滿一年而取得的

你有權一次休完

勞委會也曾經有行政解釋提及。

至於你要再休完七天特休後的當日離職這牽涉到你提出離職的預告期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五與第十六條規定

你應該再離職日的十天前預告雇主

如果雇主覺得這樣沒有交接的時間

那麼雇主可以與你協商於特休假時上班辦理交接

不過特休假來上班雇主必須給你加倍的工資

這在勞基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法源及行政解釋如下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

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

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

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參考資料 自己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依以上規定

你今年應該是擁有特休假7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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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090839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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