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年假問題--急急

小妹我是特教老師

工作2年多了!

我想問的是1.在勞工法裡能強制規定教保員〈老師〉的假是要配合園所來放的嗎?有哪些條約呢?2.如要與主管反擊時又該如何處理?
~~縱使是機器都需要休息..何況是人呢.. ~~休息是為了走更長的路

而這也是勞基法休假規定的主要精神喔.. ~~特別休假的排定是由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所以你當然有提出要求的權利。

~~當然你碰到的問題..是勞基法中有關特別休假之規定.. ~~根據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員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假。

而特別休假與年資有直接關係..員工的年資愈長

特休假愈多.. ~~然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明文表示特休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也就是說..實務上為了配合公司營運能正常運作..老闆及員工依法都不能單方面來配置特休假

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才行.. ~~另外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有規定

如果員工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

仍有未休完的特休假日

公司應折算工資發給員工。

~~總之..你有請休特別假的權利..但時間的安排則必須由勞雇雙方共同協商分配.. ~~當然..如你個人認為..雇主有故意刁難情事..也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另外..跟你共勉的觀念是..勞資和諧才是雙贏的局面.. ~~祝福你~~ 補充: **勞動基穩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 ~~1.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有七天。

2.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有十天。

3.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有十四天。

4.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天

加到三十天為止。

5.超過三十天以上者

由勞資雙方協定。


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

每1年加給1日

加至30日為止。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

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基本上工作都是互相的

員工要賺老闆的錢本來是應該要多配合

但是如果老闆的要求太過份

就應該提出拒絕

不過要看老闆的心態

如果他是那種ㄠ死人不償命的嘴臉

建議你不要浪費時間去跟他耗

即使你搬出勞基法罰他

他頂多也是罰一點錢

對你又沒什麼好處

如果妳認為可以出了氣就好

那我也沒話說。

外面的世界很大的

用不著跟那種人鬥

大家都是出外賺錢

不是花時間來明爭暗鬥

與其話那些時間倒不如多想想以後的路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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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621048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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