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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請問ㄧ下

94年我進目前的工作場所工作

聘約日期為94/8/1~95/7/31第二年也給聘 95/8/1~96/7/31但第三年

也就是去年起就沒給聘

但雇主也沒表示不讓我繼續做

到今年七月第我就滿三年。

直到上個月

突然說叫我做到7/31

8/1起不用來

因為雇主的日期剛好壓在聘約的最後ㄧ天

7/31

8/1起即是新的一年薪的契約

這樣應該算是資遣嗎?
第 九 條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依法是可以要求遣散費~~先讓雇主知道此舉已違勞基法~~不行的話再到勞工局申訴
仍絯給付資遣費應仍符合勞基法要件你可先申請勞工局調解 不行ㄉ話 向該管法院提民事訴訟降懂ㄇ? 有問題再研究要給我最優 因知無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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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6200440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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