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制
我在中醫診所上班剛滿三年
但沒有年假
想請問勞基法的年假規定是否適用於醫療業?若無年假雇主是否需換現金補償?
丸子 版大你好...問題...中醫診所是否適用勞基法年假(特休假)中醫診所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
屬於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但是醫師不適用勞基法.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第48項目48.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故~~若你非屬於擁有醫師資格者
而屬於中醫診所之行政員工
既適用勞基法規定.[特別休假詳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 違反上述規定按同法79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 字第21776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 但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
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是以~~~若雇主不給特休假或因不適用勞基法而無特休假
則可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祝順心
可打電話到勞委會洽詢醫師是否已納入勞基法範圍
第三條(適用行業之範圍)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
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
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
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七十四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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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210164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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