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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關於勞基法休假及國定假日給假規定

請教各位大大如果當初進公司跟公司有簽定定期契約

裡面有約定每月休假日8天若該月份遇到國定假日公司是否應該給假呢?還是約定好的每月休假日就己包含所有國定假日?是否有什麼樣的條款可以證明

再麻煩專業人士給予指導謝謝各位
依據勞基法規定

勞工正常工時達法定工時數(兩週84小時)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19個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均應放假

例假日不見得一定是六日

而是與雇主所約定的假日。

但是現行許多民間事業單位為配合政府機關

多實施週休二日

且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

即二週工時總時數降為80小時或是每日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

二週工時較現行勞基法之法定工時(兩週84小時)為低

則可視每年實際總工時究竟較法定工時縮短幾個小時

計算可折抵幾個假日(即只紀念不放假)

以彌補與法定工時的差距。

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並於年度一開始時排定全年度行事曆。

因此

經選定為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假日

若遇例假日則無須補假;若為其他未經調移之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

則必須補假一日。

因此

若該事業單位於今年行事曆上排定為須放假之節日

則需要補假

反之

則無補假。

所以了

是否補假

與事業單位是否實施週休二日無直接關聯性

而是與該事業單位的正常工時數(是否較現行法定工時數兩週84小時為短)及是否於今年度之行事曆排定應否放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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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4030273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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