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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
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
再加發一日工資。
契約工計時薪的
也有工資加倍的規定嗎??契約的公司是週休二日
星期六沒有算雙倍的錢是不是違反規定呢?如果違反規定那要去哪裡申訴?申訴的對相是人力銀行?還是契約的公司??
Q:勞基法三十九條規定A1:是的
當日工資、再加發一日是為『加倍發給』所以您是對的。
A2
契約工時薪部分依勞基法訂定精神而言當然在固定周休日加班
當然
也享有『加倍發給』工資的權利。
A3:申訴要找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處勞資關係課或勞委會勞動檢查處。
祝福您
參考資料
實務管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勞動基準法工資,勞動基準法資遣員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基準法法規,勞動基準法30,勞動基準法喪假勞動基準法,勞動,工資,計時薪,縣市政府勞工局,社會處勞資關係,週休二日,契約工,勞動檢查處,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030813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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