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有關勞基法休假規定權益問題
我剛到一間網拍公司上班一個月
月薪20K 2K全勤上班時間為8:00-18:00中間休一小時
但有電話或是客人還是要做事(隨時待命的意思)一開始老闆說月休6日
後來才知道是真的只有6天不是隔週休(若有5個週日就只能休1 天週六)最近才知道原來公司沒有放國定假日!年曆上紅字的都沒有放!因為老闆說規定月休6日!而且聽同事說還沒有兩倍薪水另外老闆寒暑假出國玩幾天我們也要跟著休幾天
但是之後需要休假日來補上班!不然就是要扣薪水! (不是我們自願要放假的
因為老闆要出國
我們也要跟著休假)年假也不是放有薪假
跟上面講的一樣
有放假之後就是要補上班! 因為月休6天!多休的就是要補回來!聽同事說之前規定放颱風假也是要上班
不能放假老闆的解釋是服務業不照公務人員的休假制度請問這樣合理嗎?可以去檢舉他嗎?我沒有要求加薪
但是國定假日也沒休是不是太過分?
特別休假是屬於帶薪休假
這是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國定假日休假也是屬於勞基法規定之事項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至於要你於上述條文規定之假日來上班者是要給於加班費的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那颱風假的話是要補班或是無薪假那就真的沒有違法的嫌疑
但是要你來上班一樣要給予薪資補貼。
貴公司有違勞基法部份
你是可以去檢舉申訴的
但是你要有心理準備唷申訴成功可能你工作也不保了。
因為那家公司會留抓耙仔的員工呢?一定會想辦法把你搞到走路沒辦法這社會就是這樣資方永遠都是贏家誰叫我們都是苦命的勞工。
不對!
月休6天
若每天做8小時應該8-9天
否則就要給加班費勞基法規定2周84小時
超過部份就要算加班費。
要申訴嗎?不想做的話再來談.不然也只是聽您在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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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050694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