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資遣費-我被解僱了!!
我過年前 被告知解僱原因是因為不適任工作!!但我沒有與公司簽訂合約我進公司半年了我有到職證明 2011/08月我想請問這樣有辦法依勞動基準法1.向公司要資遣費嗎?!.....2.如果不給的話!我可以跟誰請求幫忙3.如果有的話!!可以有多少的資遣費
●勞資關係既已存續半年而發生雇主以「不適任」終止勞動契約
即應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雇主應辦理資遣
給付相當於10天工資的預告工資、資遣費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雇主不予辦理資遣
你自己可寫【存證信函】催告雇主或找我協助跟你的雇主斡旋
我也可協助寫【存證信函】●你如此提出問題
沒有人有辦法告訴你計算資遣費數額多少
必須有最後六個滿月的薪資及確實的到職~離職日期
才能算
所以
如另有困難可到旺來Blog找【存證信函】撰寫及資遣費計算範例服務
參考資料
旺來Blog【問事規範】http://tw.myblog.yahoo.com/jw!cEacPzKaAx6s4kAOouxPNGb4/archive?l=a
也才半年 當學個經驗吧 這就是人生硬是要計較 計較不完的反到了解為何不適用 對你的人生較有幫助
1.既然和公司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那麼公司要請你走路
你是可以要求資遺費的2.公司不給
你就向勞保局申訴3.只有半年的年資
可拿到的資遺費應該不多
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勞基法第十一條二款,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勞基法第十一條四款,勞基法第十一條一款,勞基法第十一條五款,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勞基法第十一條,簽訂合約,到職證明,解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資關係,勞動,勞動契約,預告工資,資遣費計算
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29090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