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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我媽今年五月就可退休了! 可是公司想要惡意資遣! 怎麼辦?

我媽任職於一清潔公司已經 18 年了

她今年 55 歲

到 5 月就滿退休資格~!她於 76 年 11 月進公司 至 今  95 年 1 月 11 日資遣~!該公司有一主公司

另有兩家子公司

老闆故意用子公司去招標接案

讓主公司沒事做

然後以此理由強迫資遣我媽接受

不但無法拿到退休金

而且降薪調到子公司去

然後做的工作卻一樣完全沒變~!請問各位知識大大們~ 我們該怎麼辦~? 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助~ 謝謝~!
如果你沒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則雇主須給你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據你所述做了約半年

則公司需給你0.5個月資遣費及10天的預告工資。

公司如不給資遣費係違反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

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如不給預告工資係違反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條文如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0514071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10031792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080420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100205300以上參考看看
可以去勞委會申訴喔畢竟勞保上面都有紀錄去勞委會的網站後裡面有個申訴的
他可能抓準你媽可能不懂法律想要欺負人!先用資遣在任用躲過這筆錢!想辦法去要回來!也讓你媽對你刮目相看~
謝謝 Come undone 大大!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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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90387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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