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有規定年假休假

我是從事小旅店夜間櫃檯薪資含全勤一個月是21000元

扣除勞健保ˋ勞退剩下2萬零幾百一個月是月休5天我想請問

我們老闆說年假除夕到初五都不能休假而且1月份並無額外的假

還是一樣月休5天唯初一到初五期間每天多領一個600元紅包這期間上班一樣薪資(沒有所謂加倍)

就是多個紅包而已?!這樣符合勞基法嗎?年假不是應該不能跟一般休假算一起吧?!
雇主如此規定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4、37、39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37條(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施行細則第23條(應放假之紀念日)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

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跟勞保局申訴 各地都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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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2120094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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