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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勞動契約法律問題

我朋友與私立托兒所簽立一個月一簽ㄉ契約

上面約定如離職時未滿該契約期間(一個月)要賠違約金十萬元因為有人說那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可園長說契約經律師看過擬定ㄉ那如果做不滿該契約期間 一定要離職(因為要結婚了 又從桃園嫁到台北 所以無法繼續於桃園工作)一定只有賠償一途嗎???還是說有什麼法律條文可以解釋此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或可以說明不用賠償之條文....可以給我強而有利ㄉ說法讓我們可以去力爭...
一、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現行法令並無規定不能約定服務年限或違約金

依照契約自由原則

可以由勞僱雙方訂定

勞委會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勞資二字第五八九三八號函之行政解釋如下::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

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

經徵得勞工同意

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

尚無不可

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綜合以上幾點

暫不管契約約定內容

單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及十六條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依法應預告雇主

即應視工作服務年資於規定之預告日前對雇主提出離職預告

經辦理並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即可離職。

反之如果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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