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做了一個多月老闆突然跟我說做到今天....
我八月底到一間小公司上班
上班上個一個多月老闆在無預警的情況下
跟我說做到10/11昨天而已然後勞健保算到10/12今天
薪水下禮拜一會結算給我在面試或是正式上班的時候老闆也沒跟我提過甚麼試用期完全就是靠另一個小姐轉訴面試時薪水說2萬2結果第一個月薪水發下來只有2萬零多這樣我可以告前公司甚麼嗎或是可以跟他要資遣費之類的嗎?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
因此
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如果沒有滿三個月
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拿不到唷SORRY還有薪水兩萬二對到的勞健保自付額為699元22
000-699=21
301那些短少的錢你要去問雇主囉
參考資料
人資小妹
2萬零多是不是有扣掉勞健保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勞動基準法工資,勞動基準法資遣員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基準法法規,勞動基準法30,勞動基準法喪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者,薪水,勞健保自付額,勞動,轉訴,資遣費,勞健保,試用期,上班
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0120376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