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有關勞基法休假的相關規定

本公司是一般服務業

在員工工作規則中有明定本公司採月休6日制

每日上班8小時

請問這樣的工作時數有違反勞基法嗎?另勞基法規定的紀念日(如勞動節、清明節、春節等)還須另外補假給員工嗎?但本公司的特休假是有依照規定的滿一年七日....另外颱風假是沒上班同仁視同休假若當月假休完就視同不給薪休假

而上班的人當然就算上班

不另給加班費

這樣有違法?謝謝大家
檢視圖片全台灣有39個行業屬於責任至包括變形工時比如說:百貨公司、批發零售業、餐飲服務業大眾運輸業、房屋仲介、保全業、醫療體系....等等這些行業的工作者假日都不能正常休息通常以排班或輪班至雖然勞基法為隔週休但不同的行業別的屬性未必不合法確保維護您的權益颱風日勞工權益與申訴管道 .人事行政局宣布昨全台停止上班

但這項規定只適用公務員

勞工是否得冒強颱風雨上班須看公司規定

.應上班但無法到班者:僱主可不給薪

但不能記勞工曠職或要求勞工補請事假 原休假被要求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風雨太大受傷:視為職業災害

可要求職災補諮詢申訴:.遇爭議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勞委會免費諮詢0800-211459資料來源:勞委會
工作規定部分

你自己計算算看看

是不是2週84小時

如果是

公司沒有違法

另外有些公司實施週休2日

每天工作8小時

這樣的話

每2週工時只有80小時

低於勞基法的規定

公司可以將一依些國定假日拿來抵充

簡單說就是政府機關實施的制度

那些只紀念不放假的日子仍然要上班

碰到假日也不補假;你們公司如果正常工時已經是2 週84小時的話

那麼那些只紀念不放假的日子仍然要放假

碰到假日也要補假;特休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颱風天停止上班部分

樓上的大大有點誤解

有上班的可以向公司要加班費

但公司可以不給

這是合法的

但公司不可要求員工以休假抵充

更不可以要求員工請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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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9040657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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