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休假規定
請問有關勞工休假例如每一年度之補休與特休至年底結算時未休完假的部份公司直接將未休假部份給予歸零且並無補上未休假部份之薪資那麼這樣要如何解決因本人於目前任職公司以快5年了被公司歸於零的假也有20-30天假 原是不想與公司計較那麼多 但於101年度之補休與特休又被歸零約將近10左右的假就又有一種無力感出現 請教各行各業的勞工们這問題有解決方法麼
阿春 版大你好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年9月23日(87)台勞動二 字第041683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
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
而非用以換取工資
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
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
於法尚無不可。
」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 字第21776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 但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
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故貴公司實施特休假及補休日數
於年底結算時未休完假的部份日數歸零
誠屬於不違法之規定...所以勞工(你)
應於年底結算前申休完畢特休假及補休日數......1.當你無提出申休休假及補休完畢
於年底結算時未休完假的部份日數歸零
則屬於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
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2.當你有提出申休特休假及補休日數
但雇者不同意你休(如因業務繁忙..)
則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及補休日數之工資。
」 如屬於第二項~~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及補休日數之工資
而雇主卻不發放
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及補休日數之工資
首相雇主提出異議協商.....協商不成~~既唯有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祝順心
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19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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