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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請問關於 勞動基準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規定這樣子....那如果沒有簽定的話....這個有作用嗎?
您好

依題示提供拙見供參: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6 月 29 日(78) 台勞資三 字第 15330 號函釋:查勞動契約在性質上屬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

故無論有無書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即屬成立。

準此如勞動契約未訂明雇主得否調動勞工職務

則雙方就該調動權利有無之爭

其權利之有無應依當時之勞動契約決定之

因此應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應按該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之。

惟該項爭議屬民事事項

如調解不成

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

承上

依您所陳按上開函釋規定

您與雇主間勞動契約

不論有無書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即屬成立。

因此

所問有關特別休假事宜當然有效。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當然有效阿不然怎麼會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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