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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請問關於 勞動基準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規定這樣子....那如果沒有簽定的話....這個有作用嗎?
您好
依題示提供拙見供參: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6 月 29 日(78) 台勞資三 字第 15330 號函釋:查勞動契約在性質上屬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
故無論有無書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即屬成立。
準此如勞動契約未訂明雇主得否調動勞工職務
則雙方就該調動權利有無之爭
其權利之有無應依當時之勞動契約決定之
因此應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應按該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之。
惟該項爭議屬民事事項
如調解不成
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
承上
依您所陳按上開函釋規定
您與雇主間勞動契約
不論有無書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即屬成立。
因此
所問有關特別休假事宜當然有效。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當然有效阿不然怎麼會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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