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拜託懂勞動基準法的朋友幫幫忙..

請教詳讀勞動基準法的朋友:日前僱主堅持我們週休二日

違反了勞動基準法裡頭第三十條的規定:員工工作時數一週不得少於四十二小時的規定?說什麼因此未來我們都要補時數給公司

凡是端午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日、和平紀念日等都不可以休假

要補回給公司時數才行...天啊..我們好可悲啊。

可是我去翻勞動基準法的法條

第三十條明明寫的是: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怎麼會這樣呢?到底最近的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到底是怎樣呢?可否告知?我們員工決定要跟僱主好好的協商一下

但事前就是要麻煩對勞動基準法有研究的朋友告知我們該要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

到底工作時數勞動基準法是做何規範

是否只有工作時數上限的規範而沒有規定一定要做滿幾小時的規定對嗎?謝謝您..真的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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