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的應休假
想要問
在勞基法規定中
勞工可以休幾天
包括做滿幾年就有年假幾天之類的
特休假是依照勞動基準法所定
相關規定如下: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四十一條公用事業之勞工
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參考資料
勞基法
(按其服務年資
依法每年給予特別休假
假期內工資照給
給予基準如下:服 務 年 資 特 別 休 假1 年 以 上 3 年 未 滿 每 年 7 日滿 3 年 以 上 5 年 未 滿 每 年 10 日滿 5 年 以 上 10 年 未 滿 每 年 14 日年資10 年以上者
每年加給1 天
但總數不得超過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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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00696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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