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被資遣了,關於遣散費

最近會被遣散 部門要轉給另一家公司A 我們可以考慮要不要跟著過去有二個選擇第一個是:直接讓公司資遣 不到A公司去第二個是:過去A公司繼續工作想請問的是 第二種選項我是否可以要求遣散費?謝謝回答哦
請先參閱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57條的條文及相關解釋令勞動

特別要請你留意的重點是在解釋令的(80)臺勞資二 字第 30491 號及勞動 4 字第 0970130672 號的部分基準法第20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勞工年資之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

應予併計。

以下是相關解釋令(74)臺內勞 字第 816013 號要旨: 公司轉讓

留用員工要求新舊業主約定由新業主繼續承認舊有年資合併計算之書面保證

並交由工會存查是否可行疑義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

登記勞工到職年月日等資料

同法第二十條亦明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其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留用員工似無需要求新舊業主出具留用勞工工作年資繼續之書面保證

交由工會存查。

惟工會認有必要

自得執行工會法第五條第十四款規定任務

與新舊業主協議辦理。

勞司字第 14931 號 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
應該不行八!!都幫妳安排到A公司了而且要遣散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幫妳安排了應該就不可能會給你證明
當然不行啊因為公司有幫你轉到另一家公司這等於是換老闆的意思啊工作內容跟地點什麼的會有差嗎??
正常第2種方案是要讓員工勞保年資中斷若要繼續待就須按照公司的作法這.....是很多公司的作法一段時間就結清勞保年資
因超逾字數限制被鎖住了

我不能用補充回答你了

而你是匿名我也沒法發mail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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