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試用期未滿被老板叫離開!

各位大大好!我在二月到一家小公司上班~卻在四月三十日這天下午時~主管告訴我~覺得我無法勝任工作~叫我做到當天就好~可是我想要跟他要資遣~他卻說因為在試用期~SO無法給資遣~我上網看~好像並沒有這個條款呀~我該怎麼辦呢~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嗎~
(◎)勞動基準法到底有沒有適用期的規定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

原本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但是在修正後已經刪除這個規定

但是公司有時候為了要考驗員工是不是有能力勝任

還是有試用期的必要

因此在雙方均同意

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之下

雇主與勞工是可以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

在試用期間內

既然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因此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的規定辦理。

(◎)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

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用。

應該注意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

因此

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如果沒有滿三個月

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資遣費還是得照付!

參考資料 烏龜吃大麥
1.依法並無試用期內資遣即可免除資遣費的規定

如果公司很明確的告知您「無法勝任工作」要請您離職

就成就了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資遣要件

自然必須給付資遣費。

2.如果您是在94/7/1之後受雇者

都是適用勞退新制

資遣費的算法是年資一年

有0.5個月(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的資遣費

年資未滿一年者則依比例計算

您可自行估算。

3.另外您可向公司請求離職證明書

以便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之用。

4.如果貴公司不發資遣費或離職證明書給您

可向您勞務提供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如果您的工作地在台北市

就跟台北市勞工局申訴)。


職場上.好聚好散 公司常常會把不適任 為由解僱員工.既然公司無情那就申訴吧.(成功的案例不多)但是告訴你 時間的等待不見得是我們能夠掌控像你的案例有許多.有人申訴一年後才有結果這就是台灣的企業文化
如果規定雇主...不管新人的能力是否可以勝任.只要一經錄用.就不能開除....那新人在應徵工作的時候.不就可以盡量的誇大自己的能力了???反正先吃定雇主再說..........你認為這樣合情合理嗎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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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5020443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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