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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請問勞動基準法對適用期之相關規定?
面試時希望待遇33000-35000 老闆說OK!叫我去上班!但沒有說適用期薪資多少!也沒給我們新進的保勞健保.....上班一個月老闆說不適用 請我離職!!說薪水會照給!請問相關規定?薪資應該要有多少!如果只給兩萬多!有法可循嗎?
依據勞基法現在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依照勞基法規定只要上班滿一小時就必須給付薪資[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
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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