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這種情形公司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公司是餐廳有規定客人給的小費必須交出整月結算再分給所有人不可私吞現在發生有服務生私吞小費店經理主張要開除他請問以公司的立場這種情形公司需要支付資遣費嗎法源為何謝謝
您好: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承上

依您所陳該服務生私吞小費

似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不過

貴餐廳不知是否有訂定書面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說明私吞小費應有的處罰

如沒有逕自開除

該服務生申訴

對貴餐廳會有困擾。

不如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予以資遣

其資遣費按新舊制之不同發給

相關規定如下:按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適用舊制:按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適用新制: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資遣員工時

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第68條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承上

資遣員工應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以書面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或因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於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通報上述機關。

應報未報

有遭按同法第68條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虞。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這種行為應該已經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因此可以不需支付資遣費

當然你必須提出明確的事證及人證

否則還是會有問題的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勞動,工作,虛偽意思表示,公司,情形,契約者,服務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290236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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