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特休假規定疑問(離職狀況)

各位先進︰小弟96/02/27到職~預定99/11/22離職我看過勞基法的特休規定

我應當是在99/2/27號之後便有10天假期但公司人事部卻說我只有7天假

她也是依照勞基法規定他的說法是特休是休前一年的假

她指的便是我滿兩年未滿三年故她就指稱我僅有七天假期

這似乎又有點道理還是我從頭到尾都看不清那第三十八條規定究竟那個滿

跟未滿要怎麼界定還請各位專業先進指點~謝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96/02/27到職~預定99/11/22離職特休假的年資

我用Step by Step日曆年度算法說明讓你瞭解滿第1個年度96/02/27~97/02/26

自97/02/27起即有七天滿第2個年度97/02/27~98/02/26

自98/02/27起即有七天滿第3個年度98/02/27~99/02/26

自99/02/27起即有十天~~~~ 你的情形

早在99/02/27即已滿三年啦

你聽她在鬼扯什麼要當人事管理

這麼簡單的算數都不會算喔!

所謂「滿」的意思為「期滿之日」的第二天就可享有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相當日數的特休假。

迄下一次「期滿之日」之前

如公司沒有特別規定「排休制度」

你可以一次休完該有的特休假日數

也可以分次休完反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

如公司有與勞工約定「排休制度」

就應依「排休制度」執行99/11/22離職時十天中未休完的日數就得折算薪資一次結清給你
名  稱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委會職訓局 ( 02 )85902567 (22線)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申訴專線:(02)29691487 (02)29603456 轉6528~6531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服務專線:(02)27287020 (02)27287002勞資爭議專線:(02)27287000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03)3366075 轉6802 新竹縣政府勞工局 (03)5518101 轉393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 (03)5216121 轉304專線:(03)5318478  申訴電話:(03)5324900 轉26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 (037)328841 台中縣政府勞工局 (04)25263100 轉2841~2842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專線:(04)22291730 彰化縣政府勞工局 (04)7264150按1 轉1042 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049)2243667 (049)2222106 轉557 雲林縣政府勞工局 (05)5371539 (05)5371541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05)3621098 (05)3620123 轉702~3 嘉義市政府社會局 (05)2254185 (05)2254321 轉254 台南縣政府勞工局 (06)6355792 (06)6354326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06)3901082 法律諮詢:(06)2991111 轉8431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 (07)7330823 轉242、244、248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07)8124755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勞工申訴專線:(02)24287801 (02)24201122 轉2209、2210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03)9328822 轉241 花蓮縣政府社會局 (03)8225377 (03)8227171~10 轉394 台東縣政府社會局 (089)328254 屏東縣政府社會局 (08)7341634 (08)7320415 轉380 金門縣政府社會局 (082) 373291 (082)325551 轉203 澎湖縣政府社會局 (06)9274400 轉225、286、288、307、527~8 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0836)25717 (0836)25022

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9280037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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