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裡與非自願離職相關之條文

各位好:本人有工作離職的危機.請問一下勞動基準法裡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14條第20條與非自願之內容為何?如蒙回答相當感激
您好您的狀況應該事實尚未發生簡單的說非自願離職的情況有二種1. 公司得主動資遣 如:勞基法11條各款之規定2.勞工朋友可資遣雇主 如:勞基法14條各款之規定第二十條為新舊公司年資合併計算的問題舉例您曾經在A公司服務半年 後經公司改組您變更為B公司的員工

經一年後遭B公司資遣..此時資遣年資為一年六個月3.勞基法13條說明為勞工職災公傷及產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

就連以資遣方式解除勞動契約都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再若涉及身分歧視之行為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其最罰款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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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5140265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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