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特別休假規定

我年資剛滿一年是再今年一月滿了

於是我過完年二月底辦理離職年假及正常假加特休

共計我可以有16天的假

因此我是不是可以只工作到2月16日以後都排假不需要上班

然後一樣正常於月底離職也正常合理領一個月的薪資

這會不會抵觸勞基法還是公司就該照辦對不對???
特休假.....是滿365天之後.是享有7天的假沒有錯.但是不代表你可以任意的請假.雇主也可以主張.7天的假.是分攤在次年度的365天內修完.排休的部分.不知道是當時雇主不給你休假.還是你故意積假不休的.這也是有很大的爭議點.公司不用照辦.倒是你的想法很有可能幻滅.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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