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如果你無當曠職兩天
老闆要開除你
這樣老闆的決定有無合乎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注意第6項又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注意第五項如果資方是以11條第5項開除不違法但是要給資遣費
12條不用
勞基法規定是無故連續曠職三天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儒果只有兩天
又未達一個月內六天的話
那老闆就違反勞基法了。
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關於懲戒解雇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職是之故
曠職兩日未符懲戒解雇之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應援引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若仍有勞資爭議情事
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如題且蠻牛說的很清楚了!但勞基法中的十一條是指僱主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等員工才可申請資遺費
但你無告假矌職二天雖然未達開除之三日而你又要以勞基法去告知僱主是否違法
先不管僱主的對錯與否
你不覺得你的工作心態很不負責任要告知僱主是否違反了勞基法之前
請你先想想自已是否已先錯在先站不住腳了唄在批評別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虛偽意思表示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虛偽意思表示若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虛偽意思表示 隱藏他項法律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例子,何謂虛偽意思表示,勞工虛偽意思表示,民法 虛偽意思表示虛偽意思表示,勞動,勞工,工作,契約,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業務緊縮,情形,損害
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121810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