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疑義

1.請問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有沒有關係?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內容看不懂何種規定意義?能請簡單的說明...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是否符合勞退新制的停止提繳條件?
1.【勞動基準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N0030001第12條所規定情事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

因為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勞工

所以依照同法第18條

雇主不需要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的。

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N0020012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

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

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

綜上所述

原則上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而遭解雇之勞工是不能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

但是

如若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規定

勞工是在雇主發布大量解僱命令的預告期間內

自行找到工作

則雇主仍應該依照協商內容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該法的條文

小弟已有掛上連結。

哪裡有問題

請您明白指出

這樣我才能明白該怎麼跟您解說。

3.【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N0030020的停止提繳條件

敢問版大您的意思是指依照該法第17條:(1)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2)委任經理人、(3)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工作者的退休金

乃由雇主自願為其提繳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停止提繳嗎?小弟在想您的意思是否在問遭大量解僱的勞工

其退休金之提繳、停止提繳

是否適用本法條?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為除非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列那三款的人員

否則只要勞工在公司工作1日

且已經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雇主就一定要為其提繳退休金

不得自願停止提繳。

參考資料 各相關法規 自己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款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工,解僱,勞退新制,勞動,預告期間工資,委任經理人,綜上所述,公司工作

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920019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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