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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規定員工特別休假之相關問題

朋友A任職的這家甲公司號稱照勞基法走

但特休這方面的規定卻很讓我傻眼!我自己遇到的公司都是按員工到職日起算特休年度

但甲公司卻是一律從元旦起算!比方說如果A是去年7月1日進甲公司

就算他現在滿一年了

今年實際特休其實只有3.5天!又比方說A在去年3月中進甲公司

滿一年後當年度特休為4.5天(6月底以前的特休為1.5天

剩的3天才是下半年能請)而且特休不得是假日前後...也不能連休(如要連休

得以特休.事假互相交錯的方式)還有

A如果在滿一年後在年底前離職

請過的特休都會變成以事假扣薪!我就在想:如果A是12月進入甲公司

豈不是完全無特休可用!勞基法在這方面有賦予公司自行變更勞基法美意的權利嗎?!因為我自己沒碰過這種怪例

也問過別人...所有人對甲公司的做法都覺得很過份!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

關於特休規定還寫的很好聽(勞資雙方協商之結果)

但明明是進了公司後

就不得不遵守了!想問一下:甲公司有無違法?!如果有...要如何在甲公司無法傷害甲公司員工的情形下投訴?!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8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所定的標準是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能比勞基法還差

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勞工年資滿1年後

如當年度不足1整年公司如果是用比例來算特休假並無不可

但不能損及勞工權益

以你所舉的例子來看

A在去年3月中進甲公司

A在96年3月中滿1年

A從96年3月中起至97年3月中期間有7天特休假

公司如果要用比例來算當年度(96年)特休為4.5天(應為5.25天)

97年A沒有特休假請問A剩餘的1.75天到那裡去呢?公司的做法違反勞基法所定的最低標準

這當然違法且無效。

你說A如果在滿一年後在年底前離職

請過的特休都會變成以事假扣薪

這當然違法

A會有特休假是因為A在之前工作滿一定期間後

即享有的權益

公司不能把A請過的特休都變成以事假扣薪

否則

就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38條規定

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

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你所舉的勞委會八三年一月十五日台(83)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已經說明一切。

另外

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

勞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否則

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

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雇主對你做出不利之處分

你朋友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這個問題大部分人可能會建議你到勞工局申訴

但是我的看法是 公司並未違法

申訴的效果有限看看勞基法對於特休的規定

勞基法第 38 條 ....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2. ....所以很清楚的

一年年資以內的人沒有特別休假滿一年年資的人

一年可以有七天的特別休假

但是這所謂的一年有七天

很多人認為是前面的那第一年

但是看成是滿一年之後的第二年

以這個法條的敘述來說

有什麼不對嗎 ??以你舉的例子來說去年 7 月 1 日進入公司

到今年 7 月 1 日滿一年

滿一年之後還有半年

所以今年是 3.5 天 (一半)

明年是 7 天. 但是如果今年 9 月 30 日離職

滿一年之後只有 1/4 年 (三個月)

公司只算 7/4 = 1.75 天另外一個 12 進公司報到的例子

到今年 12 月滿一年

滿一年之後只有一個月

所以今年只有 7/12 天 (是不到一天)

但是一個月後

明年就有 7 天了.這種想法絕對不是我個人獨特的看法

因為很多公司都是這麼做的. 也可以看看勞委會對於因為離職

而造成未滿一年的特休假該如何給的解釋函我的說明可能令人覺得不太愉快

發現實際上工作了兩年

才真正有 7 天的特休假. 大家如果有不同的看法及解釋

歡迎提出來大家討論
我贊同專家所述

您公司對於休假問題是有違法之處

是可申訴但回到現實面

雇主會覺得面子不好看

雙方也可能因此而扯破臉

心裡都有疙瘩

影響工作我不是勸您不要爭取權益

而是要有心理準備以上供參rong24w.smartweb.tw
剛剛打電話問勞委會專員對方表示假設97/01開始工作滿一年起

享有7天(即 97/01~97/12)後

98年1月起到98/12 七天99/1~99/12 七天-----------------------------這樣已經工作足 3年了----------------------------100/1開始到100/12 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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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17049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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