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40條
所謂[天災]
含颱風假嗎?若含
得加發1倍薪資
及補假?
颱風算天然災害要不要放假:勞基法沒有針對颱風假做規定但是可看勞基法第37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所提假日中包含一項為:其它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說只要中央主管機關有規定說明颱風天勞工可放颱風假就準用之.但是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
或強迫以事假處理要不要給薪雇主可以不發工資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上班
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
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也就是放假要不要給薪就要看勞雇雙方的約定(可約定於工作規則)
勞基法沒有規定要給薪第40條規定的是假期遇颱風又要員工出勤時要加倍發給你的狀況你是屬輪班而且那一天就是你的上班日
且若你們公司勞雇約定的工作規則中沒有約定要給薪
那麼你若去上班不需要加倍給你薪資及補休你沒去上班公司也不能算你曠工或扣你錢或強迫你請事假
頂多那天只能用無薪假你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2日台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釋
如你所述天災包含颱風假!該條規定: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
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理由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當然得加發薪資及補休假!只是
ㄧ般公司最多加發薪資或是補休假則ㄧ選擇
有的甚至沒加發薪資及補休假!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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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2070250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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