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請問一下勞動基準法

我在某家公司做了兩年了突然跟我講說要我給外包的公司僱用換了公司換了老闆是否構成轉讓條件呢公司說不給資遣費公司說年資也沒有了是否可跟公司要資遣費呢公司可以不給資遣費可以嗎是否可以向勞委會聲訴呢
看情形你的公司應該不是歇業也不是轉讓

但仍可依第二款或第四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期20天工資。

資遣費算法依個案而定

適用勞退新制部份每年0.5個月平均工資

適用舊制勞基法部份每年1個月平均工資

請直接向公司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

最好先以存證信函限期給付方式提出

若得不到應有回應再向向貴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請求調解與協助。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參考資料 勞工局志工實務
你又不物品.哪能被公司說要讓出去就讓出去的.這是你跟公司的協調重點.按照勞基法規定..勞動條件是你應徵的時候.你跟雇主協商同意如此.你才會去上班的.現在雇主單方面要把你賣給別人.當然不可以.這也要經過你的同意才可.你跟雇主說..勞工局有沒有去過.因為我沒過.找個時間.到勞工局走走.我先到勞工局找他們安排開會的時間.你看怎樣....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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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280125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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