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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是否有這樣規定?

公司現已規定

事假一律不准

請特別休假必須十四天前提出申請

公司說明年起特別休假由公司排定

請問按勞基法是否有此規定?
公司私規「不得請事假

另又規定特別休假必須十四天前提出」就有違反勞基法第43條(請假事由)「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反之

以下兩項並無違法爭議n 若公司未禁止請事假

但規定特別休假必須十四天前提出n 又「明年起特別休假由公司排定」n 所據法律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OK「特別休假必須十四天前提出」與「由公司排定後公告後

勞方無異議」就可視為默認「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當然沒有這種規定特別休假又不是說很多天且如果萬一突然有急事是要怎麼在14天前請假
沒有規定不能請事假

有事不然要請什麼假?特休又被綁死依勞工請假規則是有14天事假

雇主不可是可以申請調解特休部分依勞基法細則第24條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所以公司的做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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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160948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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