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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急~矽品欺負人

我今年一月份到矽品工作到現在快滿一年了~但是就在10月底因身體不適住進醫院快一個禮拜才出院~出院後醫生持續幫我做治療及回門診追蹤~所以醫生幫我開了出院後須休養的診斷證明~但是我拿醫生開的診斷證明跟公司請病假~公司一直刁難我~一下子說這不行~一下子又說那個不行~後來居然只有前半段是病假~後面請的病假居然都安插ㄧ些事假或曠職了只有幾天是病假~我知道公司請病假有半薪~但是我有跟公司反映過~也知道有無薪病假這東西了~就算是無薪病假也沒關係~但是他們就是無薪病假不讓我過~還叫我要自己想辦法把那些曠職消掉~還有一點讓我最最不高興的是~公司在我請病假期間私自調換我的班別~完全沒有經過我同意~事後我知道了也有跟主管反映~我不想換新單位~我想回我原單位~主管只回我一句~不行!我沒辦法讓你回去原單位!可是我就是不想調單位呀!這兩個問題我也跟人資反應過了~但是他要我自己去跟主管溝通~他們只負責key in~其他的他們不會插手.我問過勞工局了~公司已經明顯違法~1.《勞動契約的第十四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及2.《勞工請假規則的第四條第二項~住院者

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那我現在決定想討回公道~勞工局那邊是說~我可以依據這兩項法令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對他提出中止勞動契約及向他要求遣散費~但是我並不知道怎麼寫存證信函這東西~所以只好上網求助各位有寫過存證信函或會寫的各位大大了!至於我中間被記曠職及事假事不是會被扣錢~如果會~那我要得回來嗎?那我到底該怎麼做!?
匿名 版大你好...一.不知為何樓上版大會說~~簽一張切結是說

本工作不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等等等...在此強調矽品是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縱算你有簽署此切結書

亦屬於無效切結書.二.[病假附安胎假]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勞動2字第0990130700號函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1、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是以~~請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問題...勞工局那邊是說~我可以依據這兩項法令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請直接向相關主管提出

公司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公司若不改善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

還寫什麼存證信函...或直接上網向勞委會提出申訴...[行政院勞委會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流程~~~請選擇右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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