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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問題?

想請教各位

如果於2006/4/6到職

而打算於2007/4/20離職的話。

1)是不是可於4/6之後休滿我該有的七天特休??2)可否連請七天特休?因為我們公司說還是要照比例算耶

可是我明明到時就滿一年了呀?公司說的算法是 7*9/12=5.25天。

請各位專業人仕幫幫忙吧...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你說在2006/4/6到職

打算於2007/4/20離職

則你在96年4月6日滿1年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你有7天特休假

雖然你打算於2007/4/20離職

但仍然不影響你有7天特休假

公司說要照比例算你的特休假是違法的。

如果公司不給你休完7天特休假

你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特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你如果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特休假未休天數雇主要給工資。

如果雇主不給你特休假未休天數工資

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我不是專業人仕�� 但是請相信我� 你的公司沒有騙你喔��� 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喔���
1.可以的2.不行唷.勞基法規定是1年就是7天.但是不能連休.
1. 勞基法沒說不能連休2. 你並沒有 7 天特休

你的特休只有 15/30 /12 * 7 = 0.29 天 勞基法說 年資滿一年的員工

一年給 7 天特休

你的年資在滿一年之後

只有 15 天 (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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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306061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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