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休假規定事假超過14天

我因家母生病所以在97年12月到98年6月間請事假超過14天(非連續請假)

在6月份時要再請事假

於6月9-12連請4天事假

禮拜2到禮拜五

老闆卻告知我說

事假超過14天

本月薪支會變成6.日休假不給薪(我本是算月薪制一月2萬5)

也就是變成日薪制~有上班才有薪水

請問這樣有哪裡不合勞基法規定嗎?那是否我以後每個月即使只請1.2日事假都會變成日薪制呢?請知道的人幫忙

告知我是否還有哪個地方可以向老闆申訴的

謝謝!


您好..您的問題小弟與您分享一些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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