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勞基法對於輪班制工作的保障,達人請進!!
本身是公家機關的委外人員
工作內容為監控或待命性質
符合勞基法84-1的監視性工作
但勞雇雙方並未書面約定延長工時(加班)費和公告休假日加班費或補休
所以也沒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輪班方式為四班三輪
小夜16-24上完休8
跟著日班08-16後休8
最後大夜00-08
休假一天後再輪一次(四天一輪)
有一些疑問煩請達人指點迷津:(1)勞基法30條規定每兩週工時不超過84小時
36條規定七日應有 一日休息為例假
依目前的輪班方式
有兩週會是80小時
下兩 週是88小時
如此可以要求超出的4小時以延長工時計算嗎?(2)勞基法37條規定的休假日(一般是19天)
輪班制是否適用?可否 要求休假日上班須徵得員工同意且工資加倍?(3)颱風日及投票日上班輪班制員工是否可要求工資加倍?(4)公司未依實際工資級距投保勞健保和提撥勞退
扣除學証加給 和交通代金等經常性給與費用
僅以底薪計算
是否合法?(5)公司要求班別調動只能自己找換班
事病假一樣得自己找換 班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今天下午至北縣勞工局詢問義務志工這些問題
獲得的回應讓我相當不解
我舉例春節期間輪班制人員上班是否可以要求兩倍工資
志工回答既然是輪班制所排定應輪值日上班當然沒有額外加班費
因為是原本就應該上班
不管是不是休假日。
我再追問那即使輪班遇上颱風日及投票日
上班一樣沒有兩倍工資嗎?志工回答我剛剛已經跟你解釋了
應該上班日而上班怎麼有加倍呢?我又說:可是我們颱風天有算加倍耶目前是投票日沒有
志工回答:那可能是公司搞錯了
所以我下了一個結論
輪班制的員工不適用勞基法休假和延長工時的規定?志工回答:對!
(志工的語氣很像老闆
我的心也很像今天台北的溫度11度)我沒有一定要怎樣的的結果
如果勞基法或有解釋文真的是這麼說我就認了
再怎麼不平終究是法令
誰叫我是勞工
我只是要一個真相...(春節假期從除夕輪值到初五
居然沒有加班費?!)
[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按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
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法定加班費]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
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至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至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國定假日2倍工資]依據勞基法39條
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
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
雇主如果沒有給
可以申請勞動檢查
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支付完整薪水]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
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
雇主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且
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雇主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
不可任意扣薪。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
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 5人以上
雇主就有替每一位員工投保「勞健保」的義務
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工資不同保費不同)
並且雇主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
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室
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
**(依「勞退新制」
雇主必須依員工每月工資
在工資外提撥6%為退休金)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
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