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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有關休假問題

請問勞基法是否有規範若於當年度特休未休完之假

是給不休假奬薪

還是順延至明年度?雇主有權利決定不發放也不順延嗎?請將勞基法條款明確表示出

謝謝~
勞基法只有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 應發給工資。

從法規來看只有一點

那就是沒休完的年假雇主要給錢

但是為什麼有這麼多公司卻是沒休完的年假不能順延也不發放呢?這就看勞方的意願了

如果勞工自己覺得沒休完的年假不必順延也不用發放那自然公司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像我公司有成立工會

只要公會簽名同意公司就可以以此為依據納入內規正大光明的說勞工已同意公司這種作法

這樣勞工局也不會有意見了基本上雇主不能自行決定未休完的年假不發放也不順延

如果您的公司未經勞方同意

就已決定(公司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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