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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年假的問題是否可以拖到第二年一起放

請問大家一下 1年假是否要在當年休完2可以跟第二年的休假日期合併嗎3是否有相關法令規定以上謝謝
特別休假規定法條

列示於勞基法第38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但是有公司發函請勞委會解釋

勞委會79

9

15台79勞動二字第2187號函解釋: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

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

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未休完之日數

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

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所以

我們公司為杜絕員工以休假換薪資

便於勞動契約中明訂

員工之特別休假應於年度終結時休完

若因公無法休完時才能折算薪資

但也有公司特別休假規定優於勞基法規定

可以延一年並累積計算

所以要看您公司的制度如何

勞基法是最低的規範標準.另外您所提可休假一個月以上

是否30條中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年資加給一日特別休假

加至三十日為止.或年資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再加上例假日差不多也可以休一個月
你所指的年假是特休?還是過年時的年假?如果是過年時的年假

那就依公司規定

及雙方協調就可以了。

如果是指特休的話

那一定得在當年度休完

沒休完的話

也不計入薪資。

更沒有二年一起休的這種說法!

有相關的規定

請查看 勞基法施行細則。


勞基法對於年度特休的規定是每年要用完但如果各公司的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話

從其規定一般公司最多可以延一年

到期還是休不完則可能作廢或准許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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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150829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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